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卢奇爱犬咬伤路人法庭昨日审出结果

2000-11-2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实习生 梁婕 我有话说

在我报对卢奇爱犬咬伤路人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后,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。昨天,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。

开庭后,原告潘凤亮和被告代理人阎建国(卢奇由于工作缘故未能出庭)分别对事发经过向法庭进行了陈述。据潘称,遭狼狗“袭击”后,使他不敢独自走夜路,头晕恶心,精神恍惚,有一点声响就害怕。

被告代理人阎建国则说,事发后卢奇对此事进行了处理。给原告200元钱进行治疗,可原告却在收下钱几天后又将钱退还给了被告。

关于被告卢奇所养之狗是否合法,在法庭上也引起了争议。原告代理人徐海栋说,北京规定,在东城、西城等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犬、烈性犬。他说,卢奇所养狗属于北京市禁养范围之内。对此,被告代理人则说,其狗属于温顺的牧羊犬,狗证正在办理之中,手续已经上报了有关部门。

法庭审理后做出决定,由被告卢奇赔偿原告潘凤亮医药费325元,交通费203元,误工费360元,营养费6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,并担负原告一半的诉讼费。对此结果,当事双方都表示满意。

一位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像这样的宠物纠纷案目前并不多见。不过,对类似案件我国法律规定,凡宠物伤人(不包括被伤者有意挑逗宠物致伤),均由宠物的主人对被伤者进行相应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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